投資公司是什麼?為何能節稅?
「投資公司」是以持有股票、基金、不動產等有價投資為主要業務的公司。台灣有許多資產較高的個人(資產淨值超過 3,000 萬),會選擇設立投資公司作為「稅務防護罩」,主要依據是《所得稅法》第 42 條的重要規定。
所得稅法第 42 條(核心法條)
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,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,不計入所得額課稅(即股利所得在公司層次免稅)。
簡言之,若你以個人身份持股,每年領到股利要繳 28% 分離課稅(或合併計算,稅率可能更高);但若透過投資公司持股,股利可在公司層次免稅,留存盈餘再行規劃,稅負效益顯著。
長期領息 vs. 短線價差:稅務差異
長期持有、領取股利
- 國內股利在公司層次免稅(42 條)
- 國外股利仍需計入所得(無免稅優惠)
- 未分配盈餘加徵 5% 稅(每年 5 月申報)
- 適合高股息 ETF、定存股族群
短線操作、賺取價差
- 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(但政策可能調整)
- 仍需課徵 0.3% 證券交易稅
- 損失不得扣抵其他所得
- 公司登記「有價證券買賣業」才可認列成本
由此可見,投資公司最大的節稅效益集中在「長期持股、領取國內股利」的情境。若以短線頻繁交易為主,加上公司管理成本(記帳費、年費、未分配盈餘稅),節稅效益可能有限。
設立投資公司的成本與門檻
設立成本
約 NT$8,000–20,000(含政府規費、記帳代辦費)
年度維護成本
記帳費 NT$24,000–60,000/年(視業務量)
未分配盈餘稅
留存盈餘未分配者,翌年加徵 5%(需評估是否分配)
個人股東二次課稅
公司盈餘分配給個人時,仍需課個人所得稅(但可設算抵稅額抵減)
建議資產門檻
持有金融資產超過 NT$500 萬,才建議評估設立
常見誤解與注意事項
誤解:投資公司一定省稅
若個人綜所稅率僅 12–20%,個人直接持股未必輸給投資公司(尤其考量未分配盈餘加徵稅)。需個案評估。
注意:公司與個人資金務必分離
投資公司資金不得挪作個人使用,否則會被認定為「不合常規交易」,遭稅局調查補稅。
注意:境外所得另有規定
海外股票、海外基金所得受《境外所得課稅規定》管制,超過 100 萬元需計入個人所得,公司亦需申報。